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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使用民工的法律税务风险管控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9日

劳务公司分为建筑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三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的规定,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天资和安全生产行政允许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天资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袭击范围。支撑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将在全国取消建筑劳务天资。往后的劳务公司可以经营建筑劳务、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等范围。劳务公司重要是人工成本,营改增后到底如何经营,如何签订合同才能节约成本(包括税收成本)呢?建筑企业使用民工面临那些司法律和税收风险呢?这些题目引起许多人的关注。

(一) 建筑企业使用民工的相干成本费用分析

1、(建筑)劳务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用承担题目分析

目前,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必须遵循社会保险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业务执照和同一登记证等“五证统合一”的登记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任何企业对其聘用的员工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任务。建筑施工企业要承担工地上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将增长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假如施工企业不缴纳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始终存在被社保部门稽查罚款的隐患。可是民工的流动性又很大,民工的户口、常住地与工地每每不在一个地方,民工本人也不乐意在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只有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没有给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任务;假如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给其雇佣的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使用建筑民工的涉税成天职析

(1)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所谓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周全推开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关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样平常纳税人以清包工体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特别很是紧张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样平常计税方法。假如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自己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假如选择一样平常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自己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假如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一样平常计税方法,按照11%税率计算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现实税率是11%÷(1+11%)=9.91%;而假如假如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现实税率是3%÷(1+3%)=2.91%。基于劳务公司重要是人工成本,很少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的劳务公司或者是建筑劳务公司一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因此,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肯定要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给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2)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的人工费成天职析

① 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

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称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如许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现实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即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降落了0.09%。

②总包与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第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人工费可抵扣3%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假如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情势,如许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

第二,无需承担工人社保费用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必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每每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小我所得税了。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必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招聘与被雇佣的关系。假如建筑企业以工资表情势发下班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必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如许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情势,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如许是互惠互利,达到双赢。故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由于总承包方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劳务分包合同,总包不必要买保险了,劳务公司直接向总承包方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方可以抵扣3%。

(3)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成天职析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

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付出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通俗发票。实践当中,劳务派遣公司因为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每每不会选择6%的一样平常计税方法,肯定只会选择差额征税。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付出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付出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万-800万)/(1+5%)*5%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付出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通俗发票和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一定是不合算的。

(二)建筑企业使用民工的法律风险分析

1、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法》的相干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与签订劳务合同的区别重要表现如下:

(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天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天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天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天然人有庞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向导与被向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为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付出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子,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付出体例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付出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重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付出体例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体例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6)人工费用缴纳小我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同

劳务合怜悯况下的人工费用按照劳务报酬计算小我所得税,每月800元以下免小我所得税,每月超过800元到4000元,每月劳务报酬收入减800元按照20%依法代扣代缴小我所得税,每月超过4000元以上,2万元以内的劳务报酬收入,按照每月劳务报酬收入×(1—20%)×20%依法代扣代缴小我所得税。而劳动合怜悯况下的人工费用每月扣除3500元的起征点后,按照3%到45%的7档税率依法代扣代缴小我所得税。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比签订劳务合同的民工来讲,小我所得税会更低。

在现实施工中,关于建筑劳务总包基本采取外包或劳务派遣。因此,也就存在建筑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营改增后,总包应如何选择建筑劳务?建筑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哪个体例更合算呢?

2、建筑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情势使用农夫工的法律风险: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是最好不要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情势,假如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情势,将会触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干规定。

(1)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派遣劳动者的社保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执行雷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雷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 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酷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3)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一时性、辅助性、替换性”岗位任职。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一时性、辅助性或者替换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前款规定的一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业务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业务务岗位;替换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缘故原由无法工作的肯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换工作的岗位。

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定或停止使用劳务派遣,最好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情势,也就是说,建筑施工企业将人工费外包给建筑劳务公 司更省成本。

3、建筑企业直接使用劳务人员或农夫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律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9)第六条第(十三)项“珍爱工人正当权益”规定“周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六十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日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关照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称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建筑企业不执行劳务分包,而直接雇佣劳务人员或农夫工从事建筑劳务,建筑企业与劳务人员本他人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因此,建筑企业有为其雇佣的劳务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任务,而且建筑企业假如没有为其劳务人员或农夫工购买社会保险,将会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甚至会被纳入不城信单位的黑名单而影响其天资的评审。

4、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

(1)拖欠建筑劳务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面临降低建筑天资的法律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9)第六条第(十三)项规定:“健全工资付出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付出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下班人工资。将存在拖欠工资举动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定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紧张的降低天资等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周全治理拖欠农夫工工资题目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四条第(十)项规定:“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基于此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往后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征象,将被当局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面临降低建筑天资的风险。

(2)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将被列为失信企业,紧张影响施工企业的社会信誉,以后在建筑市场上很难生存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周全治理拖欠农夫工工资题目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四条第(十)项规定:“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工商部门企业名誉信息公示体系、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当局公共名誉信息服务平台。”同时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当局资金支撑、当局采购、招投标、生产允许、履约担保、天资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定,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进步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基于此规定,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将没有信誉,被列为失信企业,将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很难在建筑市场上作为参与中标的入选单位。

(3)拖欠民工工资的征象发生,建筑单位和建筑总承包单位承担重要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周全治理拖欠农夫工工资题目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夫工工资付出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夫工的工资付出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夫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夫工。”同时,第三条第(九)项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夫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夫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夫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基于此规定,假如工程建筑领域存在拖欠农夫工工资的征象,建筑单位和总承包企业负重要责人。

(三)建筑企业使用工资费用民工的税收风险

当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周全治理拖欠农夫工工资题目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文件精神,很多地方当局为了周全治理拖欠农夫工工资题目,推进社会协调稳固,制订本地方“治理拖欠农夫工工资题目”的政策。使建筑企业使用劳务人员所发生的工资费用面临以下税收风险:

(1)劳务人员工资使用现金发放,而不委托银行发下班资的情势,有些地方税务局不认可建筑企业发放现金的工资表,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周全治理拖欠农夫工工资题目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规定:

①执行农夫工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留存每名农夫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健全农夫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付出等管理台账,渐渐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②民工申办银行小我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付出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夫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夫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付出表,经农夫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夫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夫工小我工资付出银行卡。

基于此规定,有些地方税务局对建筑企业使用劳务人员工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不认可建筑企业以现金付出劳务人员工资的工资发放情势,而要求总承包方通过其银行代发民工工资,或者要求建筑企业通过银行直接付出民工工资,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建筑企业没有使用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而以工资表的情势列为成本,有些地方税务局不许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少地方税务局,为了配合当地当局周全治理拖欠农夫工工资题目的工作必要,在对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认可劳务公司开的劳务发票作为建筑企业的劳务人员工资成本依据,不认可建筑企业以工资表的情势作为劳务人员工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代发劳务分包企业农夫工工资的税收风险

因为建筑总承包企业通过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农夫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付出农夫工工资,代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代发农夫工工资,而含农夫工工资的建筑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是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开给建筑总承包企业,然后,总承包企业将其代发农夫工工资从其付出的分包款中进行抵减。这就出现了资金流水的金额不票面金额与资金流水金额不相称,即资金流与票流不同一征象。总承包企业将有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四)建筑企业使用民工的法律税收风险规避策略

1、建筑公司必须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建筑劳务公司与总承包方或专业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注明: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总承包方或专业承包方选择一样平常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或3%的增值税通俗发票(当总承包方或专业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2、(建筑)劳务公司依法给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合同签订技巧

实践中,因为建筑企业民工或劳务人员流动性频繁,大部分民工都不乐意或不赞成建筑企业将其社会保险费用交在建筑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征管机构,而要求建筑企业自己承担的部分社会化保险费用以现金的情势,连同工资发放其本人。基于此考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知足民工的以上意愿,可以考虑按照以下两步骤签订劳动合同。

(1)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的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

(2)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目,该条目注明以下内容:

①××民工志愿摒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

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任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

③××民工假如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假如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往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统统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3、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代发劳务分包企业农夫工工资的税收风险规避的合同签订技巧

总承包企业在与劳务分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专门有一条“农夫工工资付出条目”。该条目必须明确以下几条:

(1)农夫工工资执行建筑总承包方代发制度。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夫工申办银行小我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付出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夫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夫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付出表,经农夫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夫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夫工小我工资付出银行卡。

(2)建筑分包企业在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付出农夫工工资****元”,建筑总承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夫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分包方,分包方将该银行盖章的农夫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4、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以现金发放民工工资(工资表情势)的法律税务风险管理策略

假如建筑企业肯定要以现金发放给民工本人,财务上以工资表情势作为成本核算依据,则必须采用以下管控策略:

(1)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必须与每一位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给民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发放给每一位民工的工资依照税法的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履行代扣代缴小我所得税。

(3)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亲自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理签字的民工工地出工的考勤表,和财务部自制的有每一位民工签字按手印的工资表,一路装订存档备查。

(4)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上一家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签订《不拖欠农夫工工资的责任壮书》。

(5)财务部将建筑企业招用的农夫工,同一申办银行小我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付出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夫工本人手中。

(6)财务部审核后的工资表、考勤表、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清单无误后,通过银行将工资直接划入民工本人 工资卡。

(7)假如直接将民工工资划入项目经理或项目部负责人本人银行卡,代为发放,则建筑公司必须与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订代剃头放项目部民工工资的代理协议。

(8)执行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代发民工工资的制度,必须建立以下内部控制:

一是执行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制度。要求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部比较夺目的地方张贴建筑企业民工工资发放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中必须明确如下内容:民工姓名、工作天数、工资总额、投诉电话、接受投诉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人),投诉的时间区间(一样平常规定7个工作日),民工工资发放代理人。

二是执行民工工资代发保证金和投诉应急制度。要求项目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本人绩效考核奖作抵押,假如建筑企业没有接到民工投诉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拖欠民工工资或造假虚报民工人数征象,则财务部将发放项目经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工资绩效考核奖,否则将从项目经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工资绩效考核奖直接付出,并接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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