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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9日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体例必要,增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珍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补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同等、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统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珍爱;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非法干预施工会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响应天资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和谐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天资等级并持有业务执照等证实文件。

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准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周全履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行使合同进行违法运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知足施工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重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关照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目,对可能发生的题目,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重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完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任务和一样平常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理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付出款体例;

6、材料、设备的供给体例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完工条件与结算体例;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体例;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和谐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响应天资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同等。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响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吻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酷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响应取费标准作为引导价格,通过招标设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将悉数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赞成,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响应天资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举动造成违背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当局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引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引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题目,查处违法的举动;

5、制定签订和履行合同和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赞誉先辈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增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响应天资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响应天资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发地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增强内部管理:

1、制定管理办法,建立严酷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响应天资、认识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同等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重要内容:

1、是否有违背法律、法规和违背合同签订原则的条目;

2、双方是否具备响应天资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目;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需要条件;

5、合同条目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细致正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在否具备规定的天资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目是否吻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以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吻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吻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审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背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举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制止施工,或中断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珍爱好已竣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珍爱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答允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 当施工合同在发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延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运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背第十三条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举动的,处以20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还可给予当事人以需要的警告,休业整理、降低天资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关照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听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诠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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