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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解决方案与方法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9日

1、完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重要体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解决对策: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邮寄并公证该过程。值得细致的是,必要给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审查时间。

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及完备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完工结算报告假如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付出工程完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付出结算款,到期没有付出的答允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付出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付出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出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付出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体现纠纷重要体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重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因为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偶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解决对策:请专业人员把好合同关

3、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重要体现为建设工程完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任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任务为由拒不付出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建设工程完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任务,发包方一样平常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付出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付出。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题目扣押最后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贰言,已完工验收或已完工未验收但现实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实行;已完工未验收且未现实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歇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完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天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效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实行,其余部分的完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任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夺权益。

4、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重要体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天资或者超越天资等级的、没有天资的现实施工人借用有天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5、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较为复杂。纠纷重要体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付出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给从而造成歇工、窝工、恶劣气候等缘故原由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用确认,工程完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每每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

解决对策:完美施工手续。相称一部分工程款纠纷的承包方因为手续不完美,无法取得证据,给对方可乘之机。这种情况下处理纠纷就很被动。故施工过程中,手续肯定要完整。比如,工程图纸设计的更改、选材的变更、施工项目的增长等变签单肯定要有对方施工代表、监理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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