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9日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小我,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整体及其他单位。
小我,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小我。
在境内贩卖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贩卖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征收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贩卖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解释》实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解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修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补葺、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运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补葺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修建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置、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补葺服务。
补葺服务,是指对建筑物、修建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伸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