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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治理企营业天资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为增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举动,进步企业品牌着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当局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现实,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是会员单位治理服务天资等级认定机构,负责相干审核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可依照本暂行办法,根据自身条件志愿向认定机构申请响应的天资等级。经认定机构审核通过,确认等级天资,发放《治理服务天资等级证书》。

第四条 凡以改善空气品质和室内环境质量为目的,从事家庭、公共场所的新风、化学污染治理和空气净化服务等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服务天资执行全年申报制度,吻合天资申请条件的企业可自动向协会申

报。

第六条 本暂办法经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上海市室内环境治理服务天资试行办法

第七条 室内环境治理服务天资分为一、二、三等级。

7.1一级天资企业认定条件:

7.1.1 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具有核准的“环保或净化类服务”项目并注册两年以上;

7.1.2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7.1.3企业有完备的经营管理、治理服务管理、质量检验、奖罚规定、安全工作、售后服务等规章制度;

7.1.4企业治理服务合同,按上海市示范合同文本《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实行;

7.1.5企业专职并具有室内环境治理员(中级)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不少于12人;具有室内环境治理员(高级)岗位资格证书的应不少于6人。

7.1.6企业平均年度净资产不低于80万元。


7.2二级天资企业认定条件:

7.2.1 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具有核准的“环保或净化类服务”项目并注册一年以上;

7.2.2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7.2.3 企业有完备的经营管理、治理服务管理、质量检验、奖罚规定、安全工作、售后服务等规章制度;

7.2.4企业治理服务合同,按上海市示范合同文本《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实行;

7.2.5企业专职并具有室内环境治理员(中级)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不少于8人;具有室内环境治理员(高级)岗位资格证书的应不少于4人。

7.2.6企业平均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


7.3三级天资企业标准条件:

7.3.1 企业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具有核准的“环保或净化类服务”项目并注册六个月以上;

7.3.2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7.3.3 企业具有基本管理制度;

7.3.4 企业治理服务合同,按上海市示范合同文本《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实行;

7.3.5企业专职并具有室内环境治理员(中级)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不少于6人;

7.3.6企业平均年度净资产不低于30万元。


第三章 服务天资申请流程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当按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申 请治理服务天资等级。

第九条 认定受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初审效果书面复函申报单位。

第十条 认定机构对具备治理服务天资条件的企业,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贰言颁发《治理服务天资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对初审未通过的企业书面反馈初审意见,给予申请企业一个月时间整改完美申报条件,整改完毕可继承申报。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对具有治理服务天资证书的企业,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通知布告并向消耗者及项目招投标单位保举。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治理服务天资等级证书》不收取评审费和证书费。

第十四条 申请治理服务天资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1.治理服务天资认定申请表;

2.企业业务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企业管理制度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员工培训上岗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6.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7.企业近两年代表工程及验收报告。


第四章 复审与监管

第十五条 《治理服务天资等级证书》由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监制,盖章有用,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复制。

第十六条 《治理服务天资等级证书》有用期为两年。在等级证书到期前三个月,由企业向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递送复审资料,审核通过后换领有用证书。

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企业,保留企业等级,换发有用证书;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由认定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日整改,整改仍然不合格者,给予取消治理服务天资,并收回《治理服务天资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获得等级证书企业,如发生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及时自动到评定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及替换证书。

第十九条 获得治理服务等级证书的企业,有下列举动之一者,给予通知布告违规举动、取缔证书等处分。

1. 发生庞大生产责任事故、安全事故,致使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受到庞大损失的;

2. 涂改、转让、出借《治理服务天资等级证书》的;

3. 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复审手续的;

4. 紧张违背行约行规,实施不合法竞争手段的;

5. 受到当局行政部门处罚的;

6. 不按时缴纳会费,经通告仍不履行任务的。

第二十条 转业或停业的会员单位,应及时退回《治理服务天资等级证书》,并同时办理刊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网站发布治理服务天资企业审理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诠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3日发布,至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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